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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7月25日,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是我国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并将延续相当长一个时期的社会现象。一些农村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贯彻国务院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该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框架和思路

   《实施意见》的总体框架是“帽段+3大部分+结语”,帽段介绍我省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第一部分指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第二部分明确了主要任务;第三部分提出了保障措施;结语部分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

   《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机制,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关爱服务体系

    一是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培训、监护监督和指导。父母委托其亲属或其他成年人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予以纠正。

    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四是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五是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爱心捐赠。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台账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建立翔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分类动态管理,每季度进行核查,及时予以更新。

    二是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是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是建立评估帮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帮扶。

    五是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

    一是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三个一样”要求,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

    二是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五、《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方面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二是健全保护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担任儿童保护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村委会成员担任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应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

    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关爱保护设施,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

    四是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五是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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